原标题:我省特级教师实行每三年评选一次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将撤销称号
特级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近日,江西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打破了特级教师终身制,明确连续两年考核均不称职的,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每三年评选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特级教师主要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等班子成员,不含村小教学点负责人,其评选名额控制在总名额的20%以内)。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将撤销称号,特级教师评选要求坚持在一线教学和教研。近3年小学、幼儿园教师周课时不少于10节,中学教师不少于8节,校领导不少于4节;教研员要深入学校听课、评课、开展教研活动,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示范课、观摩课不少于3节。中小学教师(含教研员、学校领导)申报特级教师必须有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
《办法》规定,特级教师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年终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结果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经考核不称职的,责令其限期改进;一年后再次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记者 邬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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