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特大疾病最高按100%予以救助
四类重点人群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
为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8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医保局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体系、对象范围、救助水平、长效机制、经办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意见,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结合国家要求和江西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8月23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于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四类重点人群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实施意见》规定,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强化住院救助保障,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视具体情况给予倾斜救助。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强化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挥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保障合力。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不断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易永艳 记者洪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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