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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通知》明确,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今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如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予以退费或将缓缴期间顺延为今年8月至10月。正常参保人员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具体时间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缓缴的缴费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缴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另外,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根据《通知》,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记者洪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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